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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796-2号

周作宏申请执行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作宏,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796-2号申请执行人周作宏,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高波,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周作宏申请执行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阿古达木(2015)霍法执字第796-2号申请执行人周作宏,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高波,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周作宏申请执行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斯日古楞

二O一六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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