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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434号

杨某申请执行孙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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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据已经生效的2014喀刑民初字第00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经喀左法院委托来本院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不执行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喀刑初字第00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

审判长  邵长征

审判员  王德福

审判员  任凤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