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25-1号申请执行人平昌县金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中政被执行人李仕兰被执行人杨芸被执行人苟万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中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仕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驷马分理处账号为6228493856001174663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仕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驷马分理处账号为6228493856001174663的存款予以冻结705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何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