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78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孙某,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现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某经常不在家,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孙某的具体住址、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子明
审判员 胡金生
审判员 张福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