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薛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建喇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来本院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不执行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建喇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
审判长 邵长征
审判员 王德福
审判员 任凤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