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被执行人舒某某,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先锋社区。被执行人易某某,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回族,住湘阴县文星镇先锋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舒某某、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舒某某、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某某、易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舒某某、易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2837816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