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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719号

申请执行人黄爱与被执行人刘春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爱,刘春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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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黄爱,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刘春生,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黄爱与被执行人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笫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杭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