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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民终185号

刘某、陈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陈某红,林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1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红,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上诉人林某(一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经常居住地北流市。被上诉人杨某(一审原告),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经常居住地北流市。

上诉人刘某、陈某红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3日通过北流市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将(2014)北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上诉人刘某、陈某红签收。

上诉人刘某、陈某红不服该判决,应在2015年12月22日前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而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3日才通过北流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刘某、陈某红的上诉不成立。

审判长 钟 荣

审判员 周洪全

审判员 李永丽

书记员 陈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