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建昌县大屯镇大屯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建大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来本院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不执行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被执行人代表人答应每年年底给一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建大民初字0005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