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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705号

周某申请执行大屯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建昌县大屯镇大屯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建昌县大屯镇大屯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建大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来本院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不执行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被执行人代表人答应每年年底给一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建大民初字0005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