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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建执字第554号

单某执行王某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某,王某,王某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建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单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昌。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建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来本院申请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玉米一万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建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

审判长  邵长征

审判员  王德福

审判员  任凤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