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建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单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昌。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建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来本院申请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玉米一万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建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
审判长 邵长征
审判员 王德福
审判员 任凤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