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杨某乙、侯某某,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某乙、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乙、侯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杨某乙、侯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404940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盛哲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