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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362号

申杨某甲与杨某乙、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甲,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杨某乙、侯某某,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某乙、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乙、侯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杨某乙、侯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404940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盛哲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