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黄运华,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军,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学,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丁术林,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黄运华与被执行人李学、丁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运华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学、丁术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学、丁术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运华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健芳
审 判 员 彭建伟
代理
审判员 曾海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