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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678号

王继国与高晓靖、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继国,高晓靖,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678号申请人王继国,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高晓靖,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敏,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系高晓靖妻子,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高晓靖、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以(2013)伊民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晓靖、张敏共同所有的以张敏名义登记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处,现因查封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晓靖、张敏共同所有的以张敏名义登记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高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