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20-1号原告居晓艳,女,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王东玉,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与居晓艳系夫妻关系。被告宁海红,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被告刘菊花,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系宁海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居晓艳、王东玉诉被告宁海红、刘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宁海红涉嫌贩卖毒品被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无法进行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张文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栗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