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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120-1号

居晓艳、王东玉等与宁海红、刘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居晓艳,王东玉,宁海红,刘菊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20-1号原告居晓艳,女,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王东玉,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与居晓艳系夫妻关系。被告宁海红,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被告刘菊花,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系宁海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居晓艳、王东玉诉被告宁海红、刘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宁海红涉嫌贩卖毒品被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无法进行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张文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栗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