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5民特2号申请人孟某甲。申请人孟某乙。申请人孟某丙。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铁山区曹家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根据孟令智、张明秀老人生前工作单位及铁山区公安分局的证明,孟令智于2010年11月去世,张明秀于2013年9月去世,二人共生育孟某乙、孟某甲、孟某丙三名子女,故孟某乙、孟某甲、孟某丙三人为孟令智、张明秀二人的法定继承人。孟某乙、孟某丙二人表示放弃对孟令智、张明秀遗产的继承权,冶矿-路14-38号房产由孟某甲全部继承。房产证号为1999铁字第××号,面积84.70平方。土地证号为黄石国用2002字第420**号。现请求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上述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 春生
二○一六年一月二+二日
书记员 :石芳小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