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第661-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XXX镇站前体育场居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昌图县XX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09)昌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昌图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昌图县XX生产资料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昌图县XX镇西街18组房屋所有权证为182XX号的部分面积为135.74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 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