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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57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与钱文江、禚长红、王文立、高显鹤、陈文武、于文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钱文江,禚长红,王文立,高显鹤,陈文武,于文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负责人刘世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钱文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禚长红,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文立,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高显鹤,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陈文武,住青岛市。被执行人于文佳,住青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与被执行人钱文江、禚长红、王文立、高显鹤、陈文武、于文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震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