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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字第00456-1号

崔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00456-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0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在2010年5月16日前履行我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开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分公司享有XXX万元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开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分公司债权款叁拾伍万元(¥350000元)。该款不得向被执行人吴某某支付,不的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