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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218-1号

昌图县某某作联社与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联社,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218-1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丛某某,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某某作联社与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丛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昌图县某某联社撤销了对被执行人丛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