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218-1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丛某某,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某某作联社与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丛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昌图县某某联社撤销了对被执行人丛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