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杜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来本院申请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及财产,且一直在外打工,但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邱文利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
审判长 邵长征
审判员 王德福
审判员 任凤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