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法执字第682号

张世有申请执行于喜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世有,于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有,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于喜明,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张世有申请执行于喜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 永 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斯日古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