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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711号

李文娜与段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娜,段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娜,女,汉族,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韩付强,律师被执行人段丽娟,地址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李文娜与被执行人段丽娟其他案由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殷民一初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丽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娜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段丽娟偿还其他案由款107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段丽娟银行存款107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海顺

审判员  尚海洋

审判员  李文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