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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89号

刘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89号

原告:刘某

被告:连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张宏剑

审 判 员  周晓辉

人民陪审员  曹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