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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白法民初字第321号

曹华贵与王向荣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华贵,王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白法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曹华贵,男,193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正镶白旗。被告王向荣,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内蒙古正镶白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贵诉被告王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华贵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华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华贵撤回对被告王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缴纳为258元,由原告曹华贵承担。

审 判 长 朝  鲁  孟

审 判 员 格 根 图 雅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阿拉腾松布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