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峰,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闵家镇东升村周家烧窝7组。被执行人赵小东,男,1987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闵家镇赵家村樊屯6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峰与被执行人赵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房产、车辆、银行、工商机关,被执行人在榆树市壹品尚城小区有一住宅楼,该楼被案外人查封在先,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王明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东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