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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恢4-1号

马南忠与韦妮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南忠,韦妮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马南忠,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韦妮超,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偿还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713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妮超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有存款,账号为:62×××4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妮超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62×××40账户的存款77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世耿

审 判 员  何深琛

代理

审判员  雷 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宁向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