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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四字第704号

申请执行人田春花与被执行人刘伟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春花,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四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田春花,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2********,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慈恩寺乡喇嘛荒村*组12。被执行人刘伟,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0********,汉族,厨师,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慈恩寺乡榛柴岗子村*组189。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春花与被执行人刘伟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伟暂无执行能力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法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