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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9539号之一

唐山—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山—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山—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翟志锁,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提头镇津榆公路60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鲍生旭,职务经理。本院提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山—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丰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年××月××日

书记员  苏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