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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208号

温娜与周保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娜,周保的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503民初208号

原告:温娜,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晓瑞,河北君合欣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保的,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原告温娜诉被告周保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于2014年3月17日借原告200万元款,通过银行转帐履行,并约定月利率4%,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因双方关系较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及出具借条。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只将利息付至2015年4月16日。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5日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尽快还款。为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4%标准,自2014年4月17日起偿付至还款之日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保的于2016年1月28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4月17日起偿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保的负担。于2016年1月28日前将其负担的上述费用直接向本院交纳,逾期依法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

审判员  杜宗凡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