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周家满,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秦胜昌,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刘贵菊,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满与被告秦胜昌、刘贵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六年一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秦胜昌、刘贵菊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秦胜昌、刘贵菊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周家满提供担保皖A×××××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费维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代)
书记员 贺心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皖0122民初字第182号:我院对原告周家满诉被告秦胜昌、刘贵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秦胜昌所有的皖A×××××号、皖A×××××号、皖A×××××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O一六年一月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民初字第182号:我院对原告周家满诉被告秦胜昌、刘贵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秦胜昌所有的皖A×××××号、皖A×××××号、皖A×××××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O一六年一月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民初字第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民初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二O一六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