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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2197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耕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神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耕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神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文;刘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19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华。被执行人上海耕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炳金。被执行人上海神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青方。被执行人陈文,女,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刘炳金,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耕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神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文、刘炳金的本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拟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肖煜影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

书记员 张 华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肖煜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