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2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
负责人:赖小发,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善强,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住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范自平,男,43岁,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以下简称为农行章贡支行)诉被告范自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930.67元、利息904.67元、滞纳金232.04元(最终以还款日息费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但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催收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提起的诉讼违反这一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的起诉。受理收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审 判 长 薛春娟
审 判 员 陈 雯
代理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