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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执字第822号

喻佩华与娄底市娄星区茶园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喻佩华,娄底市娄星区茶园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喻佩华。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茶园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建修。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茶元乡砂干铺村。喻佩华申请执行娄底市娄星区茶园煤矿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经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娄星劳仲案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法对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茶园煤矿的银行存款、车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娄星劳仲案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娄星劳仲案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鹏

审判员 胡若安

审判员 彭艳嫔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谭周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