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1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小风,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代理人:林文结,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宝莲,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
被执行人:袁恩结,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石岐区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643374(9)。申请执行人马小风与被执行人郑宝莲、袁恩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郑宝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14800元,返还案件受理费235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被执行人袁恩结对被执行人郑宝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月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调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宝莲、袁恩结的房地产,被执行人郑宝莲的房地产已抵押银行,暂不宜作处理;被执行人袁恩结的房地产已由本院另案第一查封,待另案拍卖成交后,本案再作参与分配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2071执1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标科执行员 黄桂源执行员 陈旭临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徐耀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