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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恢字第116号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岭,孔垂志,张佑行,张金忠,张振球,刘建国,张振峰,王其贤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恢字第116号申请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德岭,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孔垂志,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佑行,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金忠,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振球,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振峰,男,1982年6月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其贤,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月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