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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刑初92号

何现国、纪全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何现国,纪全生,李爱平,纪运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现国,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安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纪全生,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安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爱平,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安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志伟,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纪运生,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安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婷婷,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现国、纪全生、李爱平、纪运生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现国及其辩护人马永庆、被告人纪全生及其辩护人史瑞锋、被告人李爱平及其辩护人王志伟、被告人纪运生及其辩护人王婷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以来,被告人何现国、纪全生、李爱平、纪运生作为李海岗(已判决)的雇佣司机或跟车人员,通过对豫E133**、豫EA88**、豫E185**、豫E183**四辆货车进行改装加重,在卸完铁矿粉回皮称重时,采用隐瞒事实的方式,用重量较轻由关治锋(已判决)驾驶的豫EF18**货车通过更换牌照的方式代替四辆重车回皮,从而虚构铁矿粉重量,骗取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安阳豫河永通球团有限责任公司铁矿粉货款。截止2015年6月23日被水冶派出所当场查获,诈骗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安阳豫河永通球团有限责任公司铁矿粉货款共计153402元(其中未遂44469元)。案发后被告人何现国、纪全生、李爱平、纪运生等人已退出赃款108933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李海岗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现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何现国应认定为从犯,何现国的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已经退赃,建议从轻处理。

被告人纪全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犯罪数额应依据税后价格计算而不应按照合同价格计算,纪全生认罪态度好,且所起作用较小,应为从犯,建议从轻处理。

被告人李爱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李爱平应认定为从犯,其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已经退赃,建议从轻处理。

被告人纪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纪运生不应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应仅对豫E185**号车的涉案数额承担责任,纪运生构成自首,且属于从犯建议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以来,被告人何现国、纪全生、李爱平、纪运生作为李海岗(另案处理)等人的雇佣司机或跟车人员,通过对豫E133**、豫EA88**、豫E185**、豫E183**四辆货车进行改装加重,在卸完铁矿粉回皮称重时,采用隐瞒事实的方式,用重量较轻由关治锋驾驶的豫EF18**货车通过更换牌照的方式代替四辆重车回皮,从而虚构铁矿粉重量,骗取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安阳豫河永通球团有限责任公司铁矿粉货款。截止2015年6月2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当场查获,诈骗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安阳豫河永通球团有限责任公司铁矿粉货款共计153402元(其中未遂44469元)。另查明,纪全生于2016年9月19日在家中被抓获;纪运生于2016年12月1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何现国、李爱平分别于2016年12月2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2016年10月19日四被告人等共退出赃款10893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何现国供述:其来投案。2015年4月份,李海岗让其跟车从安阳往水冶永通公司拉矿粉,每天给其100元钱,其和张东亮在一个车上,车牌号记不清了,每天一趟,都是张东亮开着车去过磅,然后把过磅单给了其张东亮再去卸货,其拿着过磅单去找关治锋,把过磅单给了关治锋,关治锋再开着经过改装的比较轻的车去回皮,这样就可以多算铁矿粉的重量,回过皮关治锋再把回车皮的单子给了其,其把单子给了张东亮,张东亮再开着车离开。除了其和张东亮的这一辆车之外还有三辆车跟其一样,都是李海岗安排这样做的。被告人纪全生供述:2015年5月份,经杜宝平介绍,其去安阳市西环路一选矿厂跟车往水冶铁厂送矿粉,杜宝平是司机,到水冶铁厂过磅卸货后,由关治锋开着另外一辆货车去回皮,关治锋开的那辆车比较轻,这样就可以多出来一些重量,老板就挣的多一些,老板是辛村乡的,叫李海岗,李海岗还有几辆车也这样干。被告人李爱平供述:2015年5月份,李海岗雇佣其去当司机,从铁西李海岗的厂里往水冶永通公司送铁粉,其和何现国、纪全生三个人在一辆车上,车牌号记不清是多少了。到水冶永通公司卸货后,李海岗就会打电话告诉其不用回皮,剩下的事由何现国和李海岗处理。其也觉得卸货后不回皮不正常,但是老板李海岗让其这么做,其就照着做了。被告人纪运生供述:2015年5、6月份的时候,经人介绍给李海岗当大货车司机往水冶永通公司送铁粉,其和杜宝平、纪全生在一个车上,车牌号是豫E185**,其和杜宝平轮班从铁西李海岗的厂里往水冶永通公司拉铁矿粉,纪全生负责跟车卸货,卸货后从来不用回车皮,回车皮的事都是李海岗安排好的,具体怎么操作的其不清楚,但是其知道这不正常。同案犯关治锋供述:2015年3月初,李海岗让其去给他开车,让其开豫EF18**货车到水冶铁厂,车上有另四辆货车的牌照,另外四辆车是经过改装的,车比较重,另外四辆车只管送铁矿粉,不去回皮,让其开着豫EF18**车换上相应的另外四辆车的牌照后去顶替送货的车去回皮,从2015年3月初开始开,到2015年6月23日被派出所抓住。另外四两货车的牌照是豫E133**、豫EF88**、豫E183**和豫E185**。这四辆车是经过改装加重的,比豫EF18**车要重,这样用轻车回皮就能增加铁矿粉的重量。司机有杜宝平、张东亮、李爱平、和纪老三。同案犯杜宝平供述:2015年2月份左右,本村的纪全生找到其,让其去安阳电厂西边一个货厂开车,李爱平、关治锋、张东亮、纪运生(老三)也都在那里开车。其开的豫E133**货车从货厂拉铁矿粉到水冶铁厂,张东亮开的是豫EA88**,关治锋开的是豫ED18**,纪运生开的是豫E185**,李爱平开的是豫E183**。基本上是每辆车每天一次,一般其和张东亮开的车一起从货厂拉着铁矿粉到水冶铁厂,先过磅、抽样,然后到货场区卸货,卸完货后,等着纪全生或者是现国打电话,由关治锋开车去回皮的。一直这样干到2015年6月23日被抓获。这四辆车是经过改装的,加重了重量,重量不会相差太多。因为车回皮、取票据都是老全、现国干的活。除了董涛在货厂负责外,李海岗有时也去,也算负责人,现国和老全经常在货厂,司机拉货去水冶铁厂,基本都是他俩跟车,中间开票过磅、车辆回皮都是他俩操作。除了领取工资外,没有分过别的钱。补侦时称2015年4月底开始驾驶这辆车给水冶铁厂上矿粉,期间这辆车没有更换过司机。这辆车的车头和挂车分离过一次。2015年6月20号左右一天下午,其从铁厂卸货回到停车的院子里后,李海岗指挥其和张东亮将两人驾驶的车辆的挂车换掉,原来的挂车就扔到院子里了。之后一直到被抓获时其驾驶的就是原来的车头和后来换的挂车在给水冶铁厂上货了。后换的挂车与原来的挂车从外观上没有什么区别,更换挂车时原来的挂车牌照和后换的挂车牌照没有更换,后换的这辆挂车上有没有牌照,更换挂车时其和张东亮、关志峰、李海岗四人在场了。2015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驾驶的车上是更换后的挂车。同案犯张东亮供述:2015年3月份左右,刚过了大年,李爱平让其去开车,并介绍认识了李海岗,后李海岗就安排其开货车,并把其带到了安阳电厂西边安林路南边的一个货厂。其开车从这个货厂拉铁矿粉到水冶铁厂。当时,李海岗就告诉其只负责开车拉货,送到水冶铁厂后,先过磅、抽样化验,随后到货场卸车,卸完货后,其就不用管了,等着现国去办回皮的事,现国办完后,其就直接开着车出厂,不用去回皮。一共有四辆车,其开的车是豫EA88**,每天送一次,其和老肥(杜宝平)都是下午去送,另外两辆车一般是上午,直到2015年6月23日被抓获。李海岗告诉其老板是董海生,货厂和货都是董海生的。工资是李海岗结算,只见过董海生一面。货厂平常是董涛负责,李海岗基本上每天都去,司机们都听他的,而且他还负责和水冶铁厂联系。从货厂给水冶铁厂拉货的一共四辆车,司机是其、李爱平、老肥、老三,关治锋开的一辆车是专门用来回皮的。李海岗告诉其不让去回皮,说是车是经过改装加重的,中间都是由现国和老全具体负责操作的。所有过磅的手续、单据、回皮的票据以及抽样的结果,都是现国和老全负责。这四辆车重量基本都一样,相差不是太多。补侦时称其是2015年4月底开始驾驶豫EA88**这辆车了。这辆车的车头和挂车2015年6月19号左右分离过一次。当天下午其从铁厂卸货回到停车的院子里后,李海岗就指挥其和杜宝平将二人驾驶的车辆的挂车换掉,换成两辆比较重的挂车,原来的挂车就扔到院子里了。之后一直到被抓获时其驾驶的就是原来的车头和加重的挂车在给水冶铁厂上货了。同案犯李海岗供述:其是做铁精矿粉生意的,这两年一直在给水冶铁厂(永通公司)上货。其有五辆欧曼牌半挂货车,都是套牌车。这五辆车的车牌分别为豫EF18**、豫E133**、豫EA88**、豫E185**、豫E183**。2015年3月初,其发现豫EF18**货车比别的车轻大约100公斤,其每天只需要给水冶铁厂上四车货就够了,余下一辆车是空闲的,其就想到利用其他车拉货,用豫EF18**专门过磅回皮的方式来操作,一方面是可以节省时间,另一方面也能多赚一点钱。其让豫EF18**货车长期停在水冶铁厂,其他货车往水冶铁厂拉铁精矿粉进厂过磅称重后,到货场卸货时,豫EF18**的司机关治锋就换上这辆车的车牌去进行回皮过磅,拿到回皮过磅单后交给跟车员,然后再到水冶铁厂西门附近的空地处等着。这样一直干到了6月20日,其在河北邯郸钢厂的大路边买了两个比较重的挂车车斗,没有手续,运回来以后就给豫E133**,豫EA88**这两辆车换上了。从6月21号开始用重车斗去水冶铁厂送的铁精矿粉,6月23日就被民警查住了,一共用了三天。买的两个比较重的半挂车斗比一般的车斗重30多吨。2015年3月5日至6月20日之间,每车只重100公斤左右,一天一般拉四车,一天就是400公斤左右,总共下来大概有30多吨,6月21日至23日是200吨左右,合计一共骗了水冶铁厂240吨左右的精铁矿粉,价值在10万元左右。豫EF18**货车司机是关治锋、豫E133**货车司机是杜宝平、豫E185**货车司机是张东亮、豫E185**货车司机是纪运生、豫E183**货车司机是李爱平,跟车的是何现国和纪全生。因为往水冶铁厂上货需要正规的公司,其就借用了董海生大义公司的名义,通过和多伦公司签订合同后去给水冶铁厂上铁精矿粉。其在安阳电厂西边一个空院子里有个货厂,从外省买来铁精矿粉后就存放在那个货厂里,加工以后再用货车运到水冶铁厂。豫E185**、豫E183**货车6月23日出事以后就按报废车卖了。证人李某1证言:其是安阳市多伦矿业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曾经负责与安阳市大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过铁精矿购销合同。安阳市多伦矿业有限公司和安阳市保利物资有限公司长期与水冶安钢永通公司和豫河永通球团有限公司合作,为永通公司和豫河公司提供铁精矿粉。2015年初,其代表安阳市多伦矿业有限公司以安阳市时瑞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多伦矿业有限公司是同一个老板陈爱民)的名义与安阳大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铁精矿粉的购销合同。后来到6月底的时候,听说安阳大义商贸有限公司在给水冶安钢永通公司上货时出事了,大义公司的人以重车拉铁矿粉进厂过磅,以轻车挂上重车车牌冒名顶替重车进行出厂回皮过磅的方式骗取了永通和豫河公司不少货款,导致其公司的货款也被冻结了大义公司每次都把永通或豫河公司的计量单交给其公司以便于结算货款,从永通公司提供的情况里发现了出事的几辆车都是大义公司的,但是他们往永通公司送货时是以多伦公司或保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实际上是多伦公司或保利公司先跟永通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然后多伦和保利公司又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由其他公司以多伦或保利的名义给永通公司上货,但这些上货的货车跟多伦或保利并没有关系。不知道安阳市大义商贸有限公司的这种行为,事发以后才知道的。证人索某证言:其是安阳市多伦矿业公司的职工,证明内容和证人李某1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安阳市大义商贸有限公司与其公司签订有供货合同,每月向其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铁矿粉,其公司给他们结账,这个公司组织好货物后直接送往水冶永通公司,是以其公司的名义直接上的货,然后把上货票据到其公司进行核对结账。水冶永通公司不针对他们结账。证人李某2证言:其是安钢永通公司(水冶铁厂)保卫科的工作人员。2015年6月23日下午,水冶派出所的几位民警到公司说发现有人诈骗公司的铁精矿粉,其配合民警到西门那里时发现西门南边厂内空地上停着一辆红色大货车,车牌号为豫EF18**,派出所的民警就把那个司机(关治峰)控制住了,又从该货车的驾驶室里发现了好几副车牌照。然后在厂里的卸货场又抓住了两个司机,后来知道他们叫杜宝平、张东亮。并配合民警把杜宝平和张东亮所开的两辆货车(一个车牌为豫EA88**、一个车牌为豫E133**)上铁精矿粉卸下来了,给这两辆车回皮以后,发现这两辆车都比较重,好像比一般车重30多吨,他们就是用这两辆重车拉货,然后用在西门附近的停的那辆车换上相应的牌照冒名顶替回皮,以此来骗取公司铁矿粉货款的。这几辆车当时来办出入IC卡手续的都是一个叫李海岗的人。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关于被诈骗矿精粉豫E133**的价格鉴定,价值为71581元。关于被诈骗矿精粉豫EA88**的价格鉴定,价值为71637元。关于被诈骗矿精粉豫E183**的价格鉴定,价值为5064元。关于被诈骗矿精粉豫E185**的价格鉴定,价值为5120元。以上合计153402元,未遂44469元。(价格鉴定方法:市场法)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2015年6月24日扣押豫EF18**、豫E133**、豫EA88**三辆货车,及豫E133**、豫EA88**、豫E185**、豫E183**四副货车牌照。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及采购计量单:2015年6月23日经称重,豫EF18**货车重量为16.18吨,豫EA88**货车重量为52.98吨,豫E133**货车重量为52.94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购销合同:安阳市多伦矿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保利物质有限公司与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供需合同。安阳市保利物质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时瑞贸易有限公司,安阳市时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大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铁矿粉供需合同。水冶铁厂涉案车辆上货信息单:豫EF18**货车从2015年1月22日起往水冶铁厂供货,从2015年3月5日起就不再供货,豫E133**、豫EA88**、豫E185**、豫E183**四辆货车开始供货。安阳市多伦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永通公司、豫河公司采购计量单:从2015年3月5日起,豫E133**、豫EA88**、豫E185**、豫E183**四辆货车每天上午两辆,下午两辆送货的情况。安钢永通公司车辆IC卡办理承诺书及车辆行车证、驾驶证:2015年3月5日起,李海岗为四辆货车办理的出入永通公司手续。情况说明:未改装货车豫EF18**货车重量为16.18吨,豫E133**改装后重量为52.94吨,比其重36.76吨,豫EA88**重量为52.98吨,比其重36.8吨。退赃收据:2016年10月19日四被告人等共退出赃款108933元。同案犯判决书:李海岗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关治锋、杜宝平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6年10月28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张东亮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到案证明:纪全生于2016年9月19日在家中被抓获;纪运生于2016年12月1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何现国、李爱平分别于2016年12月2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户籍证明:四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现国、纪全生、李爱平、纪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的方式,伙同他人虚构铁矿粉重量,骗取公私财物价值153,402元(其中未遂44,469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何现国、纪全生、李爱平、纪运生或为司机,或为跟车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对四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均成立。被告人纪全生的辩护人提出的应扣除税后进行计算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是依据市场法进行的鉴定,按合同价格去湿后依干吨数计算诈骗的金额,本案购销合同显示,系供货方依法纳税,其中安阳市多伦矿业有限公司与安阳豫河永通球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供货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购销合同显示合同价格是不含税的,且本案中诈骗的系被害单位的铁矿粉相应的货款,这部分精矿粉是虚构的,而被害单位是以合同价支付的货款,辩护人提出的增值税是被告人等因犯罪所支出的费用,不应按扣税后的金额计算犯罪数额,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纪运生的辩护人辩称纪运生仅应对豫E185**号车的涉案数额负责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四被告人及同案犯之间长时间采用虚假手段骗取被害单位的货款,系协作配合共同完成的犯罪,属共同犯罪,应对本案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现国、纪运生、李爱平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全生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全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何现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爱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纪运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四被告人退出的赃款108933元返还被害单位;

六、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的犯罪工具牌号为豫EF18**、豫E133**、豫EA88**车辆及牌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燕文光

审 判 员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一六年一月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