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保字第00469号原告刘某某,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代理人:鲜某某,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被告陈某某,女,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对被告李某某、陈某某所有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的银行存款900000元进行冻结。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是在本院尚未实施保全措施之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胡辟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马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