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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