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028号原告朱某某,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杜盛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