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建谋与孙文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谋,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孙文成,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孙文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文成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孙建谋赔偿各项费用1737.4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文成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文成名下的存款1787.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