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陈秀芳与王鹏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芳,王鹏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陈秀芳,女,。委托代理人:宋东京,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男,。委托代理人:吴立磊,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芳诉被告王鹏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秀芳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贺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