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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陈秀芳与王鹏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芳,王鹏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陈秀芳,女,。委托代理人:宋东京,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男,。委托代理人:吴立磊,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芳诉被告王鹏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秀芳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贺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