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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5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熊安林与许才建、李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安林,许才建,李会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543-2号原告熊安林,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安县。委托代理人丁玉霞,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才建,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李会林,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安林与被告许才建、李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安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安林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安林撤回对被告许才建、李会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熊安林负担(已交)审判员  余月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夏清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