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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艳民与阴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民,阴启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李艳民。被告阴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民诉被告阴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民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清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邸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