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艳民与阴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民,阴启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李艳民。被告阴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民诉被告阴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民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清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邸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