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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82号原告:邓某甲。被告:欧某。原告邓某甲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5月通过媒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一直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儿子,名叫邓某乙,××××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儿,名叫邓某丙,××××年××月××日在乐昌市梅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与原告自相识后,感情一直都可以,但自从2001年6月份,由于原告不在家,被告无故抛弃两个儿女,不顾家中的一切就出走,至今无音讯。原告得知被告离家出走后,到处寻找都无消息,一转眼十多年过去了,听路边消息,被告早就与别的男人生活在一起。被告因长期在外不回家,不顾家中丈夫、儿女的生活,同时在外分居十多年,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5月通过媒人介绍相识谈婚,相识后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个儿子,取名邓某乙;××××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儿,取名邓某丙。××××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乐昌市梅花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称:“被告与原告自相识后,感情一直都可以,但自从2001年6月份,由于原告不在家,被告无故抛弃两个儿女,不顾家中的一切就出走,至今无音讯。原告得知被告离家出走后,到处寻找都��消息,一转眼十多年过去了,听路边消息,被告早就与别的男人生活在一起。被告因长期在外不回家,不顾家中丈夫、儿女的生活,同时在外分居十多年,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5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公告期届满,被告一直未应诉答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称:“那几年家里经济状况不好,家里有两个老人,两个小孩要养,靠原告出外打工维持家庭开支,比较困难。当时被告的哥哥也一直在原告家住,家里养了4头猪,原告回家发现猪不见了,听说是被告的哥哥卖的,原告就向被告的哥哥要钱,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01年6月,被告就和她哥哥一起走了,一直没有消息。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坚持要求离婚”。由于被告���到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告及邓某乙、邓某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乐昌市梅花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的婚姻证明、乐昌市梅花镇梅花村委会塘头下组和乐昌市梅花镇梅花村委会证明、人民法院报公告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欧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经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5月通过媒人介绍相识谈婚,相识后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之后生育两个子女,并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原告称:“那几年家里经济状况不好,家里有两个老人,两个小孩要养,靠原告出外打工维持家庭开支,比较困难。当时被告的哥哥也一直在原告家住,家里养了4头猪,原告回家发现猪不见了,听说是被告的哥哥卖的,原告就向被告的哥哥要钱,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01年6月,被告就和她哥哥一起走了,一直没有消息。”被告未能正确面对困难,不顾两个小孩,于2001年6月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这是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的错误行为。鉴于原、被告长期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邓某甲与被告欧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香中审判员  邱强生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志强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