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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高某,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劳山乡村民。被告李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劳山乡村民。本院在审理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9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魏延林审 判 员  高兆丰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峁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