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桥民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宝鼎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宝鼎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951号原告承德市宝鼎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福溪帝苑7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9881412-6。法定代表人冯东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中利,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本院审理原告承德市宝鼎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宝鼎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宝鼎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宝鼎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