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杨敏兰、罗晓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罗晓华,杨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0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邓文生。被执行人:罗晓华,住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杨敏兰,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晓华、杨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晓华、杨敏兰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2743.64元及利息、律师费3100元、案件受理费费723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罗晓华、杨敏兰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百合路35号3栋1201房的房产一套。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3096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并将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并将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0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