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陈文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陈文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1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东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53891610。法定代表人马清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瑶,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彦,男,回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黄文华,周口市川汇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文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用。经审查,本院同意其在本案判决前缴纳上诉费用。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向上诉人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1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缴纳上诉费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河南省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智卫东审判员 谢 铭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星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