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广州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吕学鹏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叶发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力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学鹏,住广东省饶平县。案由:产品责任纠纷上诉人广州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05号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05号判决书,重新判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及赔偿款10428元;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学鹏在本院主持下,于2015年7月20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吕学鹏在2015年7月30日前将其向广州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购买的6盒金枪鱼鱼油鳕鱼肝油软胶囊及购货发票退还给广州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货物及发票之后,于2015年8月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吕学鹏8000元。如果广州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在收到退货及发票后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本案则按一审判决的内容执行;二、支付方式:上述款项由广州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转账至吕学鹏在中国银行广州某某分行的账户内,银行卡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05号判决书不再执行,双方就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不再起任何纷争;三、本案一审受理费60元由吕学鹏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广州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亚廖利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