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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李某,女,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袁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毛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永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袁某某(2周岁),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与被告无和好可能,故请求离婚。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袁某某,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开庭时陈述笔录,结婚证等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当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只是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只要夫妻双方珍惜以前的感情,互相沟通,有和好的可能。虽原告请求离婚,但未提供出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驰 微信公众号“”